案件审理人员应注重培养职业精神

时间:2015-05-21 09:11浏览量:

专业精神。当前,违纪违法行为日益复杂隐蔽,法规制度日益严密繁复,审理工作不专业或者不足够专业,就不可能高质量地审理好案件。首先,在贪污贿赂、失职渎职违纪违法问题上,复杂疑难案件不断增多,交易差价、干股分红、合作投资、委托理财等新型受贿问题,以及其他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如果对这些案例不作广泛收集、深入研究,对认定案件的主客观要件缺乏深刻理解,就谈不上定性准确。其次,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刑法》、《纪律处分条例》等审理工作中常用法规有五六百件,如果对其中的重要规定没有烂熟于心,对其他规定没有基本掌握,不熟悉执纪执法依据,也就谈不上正确审理案件。再者,专业之上还需精确,能够精准地运用法言法语,对法规、刑法理论以及相关案例的理解要深入细节,精准把握立法原意和每项具体规定。可能、大概、差不多之类的语言,不应当成为审理工作中使用的语言。实践表明,新形势下审理工作已不能仅凭常理和法律基础知识应对工作,而必须具备较高水平的专业素质。毋庸赘言,要做到精通专业,必须下苦功夫,苦学法律纪律知识,练审核案件实务,并注重总结积累。

谨慎精神。审核处理案件,担负着使所办案件成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的重任,必须慎之又慎。在审核案件特别是疑难复杂案件中,有很多问题属争议问题,既有一定的证据支持认定,也有一些证据和因素影响认定。特别是在党政纪先行认定处理方式下,纪检监察机关认定的贪污、受贿等违纪性质、数额,一旦为司法机关改变并大幅缩减,则案件质量、效果均难以保障。因此,审核把关职责包含着防范风险的重要作用,审理中必须全面、综合地考虑各种因素,并对困难和变数进行充分估计,克服那种只看有利因素的倾向。但是,谨慎精神和风险意识不是从来就有的,由于各种缘故轻视和忽略风险的问题不时出现。对此,不能待到所办案件移送司法后被否定,才意识到谨慎精神的重要,而是要注意在平时的工作中加强培养和磨练,使它根植于审理职业素养之中。

谏言精神。审理工作必须做到实事求是,既反映审核中看到的成绩,也反映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坚持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敢于反映真实情况。有时,审理人员会面对这样的情形,一旦提出证据不足、难以认定、从轻减轻的意见,就会被认为是为被调查人辩护、开脱。案件调查过程中,调查部门会多次向领导报送进展情况报告,有些印象比较固定了,则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审理部门提出的意见就很难被接受。调查部门为了查办案件,付出了大量心血和努力,如果有关问题不被认定,从感情上也不好接受,这些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审理部门只能顺着说案件能定,那么设置审理部门意义何在呢?因此,审理部门在充分尊重不同意见,讲求方式方法,做好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必须坚持原则,如实反映情况和问题,既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又切实履行审核把关、监督制约职责。

淡泊精神。中央纪委原副书记陈作霖同志曾对审理工作作出批示,“没有坚强的党性,做不了审理工作;没有实事求是的精神,做不好审理工作;没有淡泊名利的思想,做不长审理工作”。的确,要做好审理工作,没有点淡泊精神是不行的,在审核案件中存有私心杂念,就不可能将案件真正审理好。在审核案件时,必须克服贪多求大的倾向,既不能因为怕得罪人而不敢如实反映问题,也不能为了获得成绩、办大案要案而盲目追求认定更高金额,迎合能够认定的意见而忽视案件中的重大证据问题和其他重要风险点。

亲为精神。做好案件审理工作,必须亲力亲为。诚然,审核案卷材料是一项非常枯燥和辛苦的工作。一个案件,往往有几十本到几百本案卷。案卷内容错综复杂,涉及众多人物、事件,千头万绪。审理工作最基础的,就是将大量案卷逐字逐句审阅完毕,完全吃透案情,准确概括出违纪事实,并全面指出所存在的问题。这些基础工作质量的好坏,有时关系全案审理的成败。上述工作一般须在数天内完成,加班加点、夜以继日是家常便饭。如果将这些艰苦细致工作委之于其他同志,长此以往就会“武功尽废”。因此,认真审核每一份材料并记好阅卷笔录,既是工作本分,又是锻炼业务能力的必经之路,须由审理人员自己完成,真正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审理好案件的每一个细节。(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赵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