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工作大家谈---受处分党员的心理特征及教育方法

时间:2015-05-21 09:03浏览量:

有些党员干部在任职期间因违纪受到党的纪律处分,如何及时有效地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是审理干部值得研究的课题。实践证明,思想教育工作做得好,这些受处分人员往往能正确对待处分,不断改正错误,反之,就有可能自暴自弃,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全稳定。因此,审理干部必须了解受处分人员的心理特征,扎实有效地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受处分党员的几种心理特征

自尊心明显增强。心理学认为,自尊心是一种由自我评价所引起的自爱、自我尊重,并期望得到社会、集体和他人尊重的一种情感。受处分人员受到党纪处分后,自尊心明显增强并成为显著的心理特征之一,他们虽因犯错误受到处分,但也因此更希望得到领导、同事的尊重。著名教育家马卡连柯说:“得不到别人尊重的人,往往有最强烈的自尊心。”受处分人员面对要求尊重而实际上难以得到尊重的矛盾,竭力保护自我,维护自尊,于是自尊心理更加强烈。其主要表现为:一是护短。最反感别人“揭伤疤”、“提旧账”,往伤口上撒盐,对别人是否尊重自己反应非常敏感。常把别人的一句玩笑看成是对自己的侮辱和嘲笑。二是自卑。受处分人员觉得自己在单位里是“名人”,抬不起头来,脸上有“疤”,没法见人。因而情绪低沉,甚至有的破罐子破摔,萎靡不振。

抵触情绪和疑心较重。一是不服气。认为不应该给自己处分或处分过重,甚至说“给一个背着,给两个担着”,以发泄自己心中的不满。二是有戒心。不愿和他人谈心、交心,不轻易向他人暴露自己的真实想法,心中设有一道防线。三是有疑心。领导不点名批评某种现象,往往容易引起他们的联想、猜疑,群众议论什么事,往往是“说者无意,听者有心”,认为与自己有关;领导号召和提倡的某些做法,他们也总爱从反面理解,常把一腔不快、无名之火迁怒于领导和集体,故意出个难题,使人难堪。

改变工作环境的想法迫切。党员受处分后,有的主动要求提前退休或调换单位,以达到“重打锣鼓另开张”;有的认为“人挪活”,想换个环境,但经过努力未能实现,有无能为力之感,于是产生消极情绪。少数同志认为“闹得凶,走得快”,经常有意识制造一些给单位领导留下不好印象的“事件”,为自己能换个环境创造“有利”条件。

自制能力减弱。受处分人员受处分后,思想和行为不稳定,有时觉得自己比谁也不差,对谁都不服气,有时觉得自己身上有“污点”,什么都不如别人,自疑自贬;一时对所受处分无所谓,一时又觉得影响前途,心灰意冷;对改正错误缺乏恒心,反反复复,甚至会接连违纪,连续受处分,真可谓是“一把小火就开锅,一股冷风就感冒”。

有后悔心理。只要一个人是非荣辱观念还存在,犯过错误后,其内心都会有后悔心理,许多受处分人员受到处分后常会流露出“当时真是昏了头,没有考虑后果,现在真后悔,档案里装个处分,到哪里都不好做人”等话语,反映出他们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存在后悔心理。有些同志虽然嘴上不说、外表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其实内心对自己的行为也是感到非常后悔。

教育受处分党员的方法

一是强化违纪人员的自我教育。审理干部对违纪人员进行教育要从审理谈话开始,谈话过程中,审理人员要把审理认定的违纪事实、处分依据及应受处分种类告知违纪人员,对有关政策进行讲解,让其根据自己的错误性质,对照有关党纪条款进行自我量纪,使其真正从内心深处明白和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增强其改正错误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是积极开展“以案说纪”教育。在送达、宣布处分决定时,利用召开党员大会,对受处分人员及党员干部开展“以案说纪”教育。同时,引导党员干部正确对待受处分人员,在生活、工作等方面多给予帮助和关爱,为受处分人员认识错误、转化思想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是扎实开展回访教育。通过听取受处分人员思想汇报、与单位干部群众座谈等方式,全面了解他们的思想、现实表现情况。对积极改正错误、工作成绩突出、受到干部群众好评的受处分人员及时予以鼓励,促使他们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扎实工作。

四是注意拨亮受处分人员身上的闪光点。任何事物都是由矛盾着的两方面构成的统一体。受处分人员,有弱点,也有长处和优点,所在单位的领导、同事,千万不能由于他们受了处分就心存偏见,看不到他们的优点或对其优点视而不见。而要善于引导,充分发挥他们的长处,注意发现并拨亮他们身上存在的闪光点,使他们树立“从哪里跌倒,就从哪里爬起来”的信心。

五是不随意亮“黄牌”或“戴帽子”。犯了错误,给予处分,是必要的。但在处分实施后,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同事要使思想教育工作及时跟上,注意教育方法。防止那种把受处分人员以前的错误行为当做“黄牌”,时不时地拿出来亮一下,以期发挥警示的作用,也不要轻易地给他们戴上“落后分子”的帽子。受处分人员中固然也有落后分子,但决不能仅以受没受过处分作为衡量是否先进的标准。对受处分人员要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不随意把问题性质扩大化。否则,会极大地伤害他们的自尊心,不利于调动积极因素,也不利于改正错误。

六是创造良好工作、生活环境。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不能对他们抱有歧视或偏见、成见,而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热心帮助他们改正错误。此外,还要教育好周围的干部、同事,使他们对受过处分的同志不冷淡,不歧视,在思想上帮助,生活上关心,帮助消除思想顾虑,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使他们产生悔过自新的内驱力,树立改正错误的自信心。当其有了进步时,要及时表扬鼓励,成绩突出者,应同其他同志一样按同一标准予以奖励,而不因受过处分就将他们“一棍子打死”。

受处分人员心理状态比较复杂,各种想法常交织在一起,审理干部要深入把握他们的内心世界,认真观察他们的外在表现,做思想工作时要耐心细致,采取他们乐意接受、富有成效的教育方法,注意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本文刊登于《中国监察》2012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