庐阳区四里河街道人大工委原主任李长春在担任四河村(社区)党委书记和街道领导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涉嫌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通过违规手段获取非法利益,涉嫌贪污罪;滥用职权,违规操作,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罪。此外,李长春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
李长春身为党员干部,违反多项纪律,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涉嫌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庐阳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区委常委会议同意,给予李长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